9月1日,《網絡廣告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即將實施。是否意味著與第七條引用的“廣告”相比,必須標注“廣告”一詞?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回復法制日報:只能寫“廣告”二字,其他不能寫。
7月8日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《暫行辦法》,正式認定付費搜索等5類商業廣告,正式結束了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“付費搜索是否是廣告”。
《暫行辦法》最大的亮點是描述了長期以來模糊的網絡廣告概念的延伸:“本辦法規定的網絡廣告是指通過網站、網頁、在線應用等網絡媒體直接或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。”
《暫行辦法》還列舉了五種商業廣告,即以推銷商品或服務為目的的文案、圖片或視頻鏈接形式的廣告、電子郵件廣告、付費搜索廣告、商業展覽廣告和其他通過網絡媒體發布的商業廣告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暫行辦法》第七條規定,網絡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,并明確標注“廣告”,以便客戶識別為廣告。付費搜索廣告應與自然搜索顯示的結果明確區分開來。
《暫行辦法》在處罰中還規定,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不可辨認的,依照《廣告法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,即工商部門可以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但新法實施在即,行業內對上述條款仍有質疑,由此引發法律領域的討論:標注為“廣告”時是否需要標注“廣告”二字,或者可以作為“商業宣傳”或“廣告”使用?如果一個互聯網廣告旁邊標有“ad”,是否也要承擔不規范標注的責任?所以,即使國外網站的整頁都是英文文本,我們是否應該在廣告文本旁邊用中文標注“廣告”這個詞?
據業內人士介紹,《廣告法》的初衷是讓廣告具有可識別的標志。但是廣告修改的時候,不知道為什么加了雙引號,所以就有了這些歧義。
關于這個問題,《法制日報》記者今天致信國家工商總局詢問,得到了明確答復:只能寫“廣告”二字,其他什么都寫不了。
標題:[營銷心得]工商總局:網絡廣告必需標明“廣告”
地址:http://wenfangge.com.cn/xinwen/22743.html
免責聲明:文芳閣軟文營銷平臺所轉載內容均來自于網絡,不為其真實性負責,只為傳播網絡信息為目的,如有異議請及時聯系btr2030@163.com,本人將予以刪除。